国际劳动节:我国与“劳动”相关的法规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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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法:将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20190628)
5、最高法: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应予合理补偿(20201229)
国际劳动节:我国与“劳动”相关的法规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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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国际示威游行日”(International Workers' Day或者May Day),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经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三次修订,修订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1989年后,国务院基本上每5年表彰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每次表彰3000人左右。
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2022年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
今天是“国际劳动节”,您知道我国与“劳动”相关的法规有多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全文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修改第五十七条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六十三条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九十二条细化明确罚则内容及责任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经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其中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劳务派遣做了详细规定。
4.《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是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通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公布,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发布该通知。
《复函》由劳动部于1997年9月10日发布,对广州市劳动局工时计算予以函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给出具体计算方法:工时计算方法应为: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而制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2年5月12日发布并实施。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规定共十六条,对女性禁止从事的工作,以及经期孕期禁止从事工作予以明确,保护女性工作者的健康权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确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13.《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工伤的认定程序、标准和赔付都做了详细规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安全事故程度的赔偿标准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明确要求发展高质量就业,有效提升劳动者技能,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形成人力资本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良性循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劳动保障部于2007年11月5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2月14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1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是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该规定由国务院于1990年11月22日发布并实施。本规定共六章三十条,规范企业行为和法律责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6年1月22日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12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1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三十六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与对非法行为的监察管理,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第三条规定了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的主要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以保障职工权益。
2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是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自1995年8月17日实施,其中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进行监督的十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5月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案规则》从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出发,依法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并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规范了仲裁调解程序,明确了仲裁调解的原则、期限和方式,特别是加强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明确了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程序及法律效力等;规范了简易处理程序,对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在答辩期、送达方式、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规范和简化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缩短争议处理周期。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属于劳动争议的九种情形,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并明确了受理与管辖问题的解释。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第1567次会议通过的法案。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所作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共九条,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26.《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处理各类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贫困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22日公布并施行。
《意见》的出台,对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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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律师,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为重大疑难案件提供解决方案,尤其对法律风险防控、房屋建设工程和司法鉴定有丰富的实践。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张祎文,管理学学士,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从事律所工作多年,接触过多类法律案件,熟悉各类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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